通知公告

关于规范电子发票报销的通知


各位教职工:
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通知,电子发票的法律效力、基本用途、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,可以作为费用报销的依据。但是电子发票具有可重复打印的特点和打印尺寸不规范的问题。为了规范电子发票报销程序,提高财务报销工作效率,减少学院因电子发票的报销不合规带来的税务、审计风险。现针对电子发票的报销事宜做如下规范:

  1. 1.教职工取得电子发票时,需同时保留消费时对应的付款凭证、消费小票或其他唯一性辅助凭证。报销时粘贴至电子发票的背面,作为发票唯一性的辅证。

  2. 2.报销用电子发票打印后需在右下角部位签名并写明报销日期。签名即表示对“发票仅报销一次,未重复报销”的承诺。

  3. 3.所有费用报销电子发票的日期仅可以使用三个月之内的,超过三个月之外的电子发票,原则上不予报销。

  4. 报销用电子发票打印尺寸应与标准的增值税发票大小相同(参考尺寸:22cm*14cm)。


 

 

财务处
2019-03-14

 

 
 
 

 
学院地址:上海市宝山区锦秋路299号 邮编:200444 联系电话:56680657(总机) 沪ICP备2021006873号| 沪公网安备31011302002544号